文化和旅游部8月28日公布《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分6章63条,对藏品基础管理、藏品库房管理、藏品保护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工作作出规定。
《办法》强调,藏品总登记账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所有文物藏品和其他藏品都应当登入藏品总登记账,不得以重复品、参考品为由存在账外藏品,不得将已登入藏品总登记账的藏品划入各类辅助账册。藏品总登记账应当以纸质形式永久保存,不得随意更改。
《办法》要求,博物馆应当设置固定、专用的藏品库房,由保管部门或者专职保管人员负责管理。库区由安全保卫部门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负责制。凡不具备安全防范和消防条件的场所,禁止存放藏品。
《办法》明确,博物馆不得将藏品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博物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办法》所称藏品,是指博物馆根据本馆的性质、任务依法取得,完成入藏程序并确定为博物馆正式收藏,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藏品和化石、标本、实物资料等其他藏品。《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且已在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博物馆的藏品管理。
《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文化部1986年颁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